Article 23
Amended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的用人单位应当就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与工会开展集体协商,订立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或者在集体合同中专章规定女职工特殊保护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生理特点和所从事职业的特点,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提供劳动保障措施,改善劳动条件,防止职业危害,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安全和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和条件。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作业和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的劳动作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