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Chapter 2 政治权利Article 11Amende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有一名以上女性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女性领导成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一名以上女性领导成员。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女性。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0Article 1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