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进出渔港的船舶应当依照规定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接受安全检查;在港内应当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安全秩序的统一管理。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有关的审批手续外,还应当报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