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采矿权申请人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按照采矿权批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在建和已投产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报原采矿许可机关批准后实施。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主要内容和编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