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公民应当维护交通安全秩序,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有交通信号指示的按照信号指示通行,不随意横穿道路、翻越交通护栏,遇车辆礼让时要迅速安全通过;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遵守乘车秩序,不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礼让老、弱、病、残、孕以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
(三)驾驶机动车不强行变道加塞,行经人行横道时礼让行人,通过积水路段时减速慢行,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和喇叭;
(四)驾驶非机动车不逆向行驶,不抢道行驶,不超速行驶,不进入人行道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时礼让行人;
(五)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六)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停车标识或者在非禁停地点有序停放,不在人行道、消防通道或者其他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点任意停放;
(七)公交车辆和出租车辆上下客应当规范有序停靠,不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八)爱护和规范使用共享自行车,在规定区域有序停放;
(九)其他维护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