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务、林业和草原、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