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7

In force

下列债务不得免除,但债权人自愿放弃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他人身体权或者生命权产生的损害赔偿金;

(二)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等;

(三)基于雇用关系产生的报酬请求权和预付金返还请求权;

(四)债务人知悉而未记载于债权债务清册的债务,但债权人明知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除外;

(五)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金;

(六)债务人所欠税款;

(七)因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所欠的罚金类款项;

(八)法律规定不得免除的其他债务。

前款规定的债务,因债务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予免除将导致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长期极其困难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部分或者全部免除。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