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5

In force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第三人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同时作出解除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将决定书送达债务人,并通知破产事务管理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