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非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时或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分配或者执行完毕的部分,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的债权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