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申请破产的事实,仍然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二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申请破产的事实,仍然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二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债权申报
申报程序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