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约定提供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规定的清偿债务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