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债务人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申报财产和财产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申报时予以说明:

(一)财产或者财产权益为债务人成年子女所有,但取得时该子女尚未成年;

(二)债务人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

(三)债务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

(四)债务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