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死亡的,其遗产继承人一致同意继续进行破产程序或者没有遗产继承人的,由管理人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对其遗产进行接管、变价和分配后,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债务人的遗产继承人在债务人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已经发生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继承的规定处理。
债务人财产
财产申报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