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发布受理公告。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和适用程序;
(三)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
(四)债权申报的期限、方式和注意事项;
(五)管理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地址;
(六)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人或者债务人财产的持有人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方式;
(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八)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破产受理的效力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