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9
In force债权人、利害关系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基于不正当理由申请债务人破产的;
(二)虚构债权,虚假申报,或者主张虚假的取回权、抵销权的;
(三)明知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仍然向债务人及其近亲属追索债权或者取得债务人财产或者财产权益的;
(四)恶意串通行使表决权,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妨害破产程序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