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1

In force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核实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雇用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审查债权情况;

(三)接管与债务人财产状况相关的财产清单、凭证以及债权债务清册等资料;

(四)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和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前二年的财产变动情况,制作债务人财产报告;

(五)提出对债务人豁免财产清单的意见,调查、接管债务人可供分配的财产;

(六)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实施分配;

(七)代表债务人提起、参加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诉讼、仲裁等活动;

(八)提议、协调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管理、监督、协助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的执行;

(十)管理、监督债务人在考察期的行为;

(十一)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其他规定要求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