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4

In force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个人破产案件,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无法在三个月内审结的,应当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已经进行的破产程序继续有效。

破产事务管理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