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5

In force

委托和解期限届满,无法达成和解协议的,或者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经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的,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之前已经发生与破产清算有关的行为继续有效,已经指定管理人的,由其继续担任破产清算管理人。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