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2

In force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协议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结和解程序。上述裁定书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参与和解的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其未清偿的债务。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