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5

In force

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等组织和解。

委托和解期限不超过二个月。委托和解期限内,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认可和解协议。

人民法院决定委托和解时尚未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暂不指定管理人。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