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2
In force人民法院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债权人和债务人,并予以公告。债权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裁定不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议。
免除未清偿债务裁定的效力及于已申报和未申报的全体债权人。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在人民法院依照本条例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