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院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负责仲裁院日常管理;
(三)提名副院长人选;
(四)决定调解专家、谈判促进专家以及其他争议解决专家的聘请和解聘;
(五)组织培训、考核仲裁员以及其他争议解决专家;
(六)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立以及变更方案,提请理事会审议;
(七)决定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工作岗位设置以及工作人员聘用条件,聘任或者解聘工作人员;
(八)仲裁院章程、仲裁规则和其他争议解决规则规定以及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