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和修改仲裁院章程、理事会议事规则、仲裁规则、调解规则以及其他争议解决规则;

(二)提出仲裁院院长人选;

(三)审定理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决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审定仲裁员名册,决定仲裁员的聘请和解聘;

(五)审定仲裁院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六)审定仲裁院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置和变更方案以及人员规模;

(七)制定仲裁员报酬制度、仲裁院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和薪酬制度等重要规章制度;

(八)仲裁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