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8
In force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应当履行科研诚信监管责任,加强本单位科研诚信建设。
科技人员应当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者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者用户使用报告;
(三)买卖、代写论文或者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者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六)违反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七)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科技人员经调查核实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市、区科技创新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按照规定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或者取消相关资格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