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7
In force市、区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发布关于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租金指导价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建设的产业用房用于出租的,出租价格不得高于前款规定的租金指导价格。出租价格高于前款规定的租金指导价格的,高出部分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承租人:
(一)除城市更新、土地整备项目外,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用于建设自用或者只租不售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土地使用权的;
(二)经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的。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