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区科技创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科技创新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区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商务、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中小企业服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创新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