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科技创新财政投入,建立稳定支持与竞争性经费相结合的科技创新投入机制,引导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投入科技创新活动,推动全社会科技创新经费持续稳步增长。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综合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通过资助、贷款贴息、奖励、基金等多种形式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科技人员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改革科技项目立项和组织方式,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的科技项目遴选、经费分配、成果评价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