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四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五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的规划、指导、检查、评估和通报等工作。

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家机关、文明创建先进单位以及公务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规范、文明礼仪,报道文明行为先进典型,批评和谴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

因文明行为受到表彰的信息或者因不文明行为受到处罚的信息,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政府公共服务热线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法及时处理,并为投诉、举报的单位和个人保密。

十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观念,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镇江市文明倡导公约,弘扬和践行大爱镇江精神,争做文明有礼镇江人。

倡导下列基本文明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举止得体,语言文明,衣着整洁,不喧哗,排队依次有序,礼让老、弱、病、残、孕等人员;

(二)在公共场所注意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

(三)在突发传染性呼吸道公共卫生事件,或者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四)珍惜粮食,文明用餐,使用公筷、公勺;

(五)维护小区环境卫生,爱护小区公共设施,生活垃圾按规定分类投放;

(六)驾驶车辆主动礼让行人,通过积水路段时减速慢行,规范停车;

(七)开展广场舞等文体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避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八)文明上网,不侵害他人隐私,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传播低级媚俗信息;

(九)遵守旅游管理规范,尊重当地民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爱护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

(十)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

(十一)夫妻和睦、孝老爱亲,守望相助、向上向善,培育良好家风和文明社风;

(十二)其他有益于社会和谐发展的文明行为。

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时代楷模、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最美人物、优秀志愿者等先进典型评选和宣传活动,建立健全道德典型帮扶礼遇制度。三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对其工作人员的文明行为进行表扬或者奖励。

鼓励和支持利用本单位场所设立爱心服务区、公共阅读点等公益设施,并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内部停车场、运动场所和厕所。

四第十五条 全社会应当关爱和尊重残疾人、老年人,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便利。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个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依法设立志愿服务组织。

有关单位应当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便利。

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社会力量开展志愿服务,逐步推行志愿者注册、积分管理、嘉许回馈等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