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排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排水规划,报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排水规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市排水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实施方案,经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各类开发区、园区、新城建设等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市或者县级市排水规划编制实施方案,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