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总体目标和职责分工,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