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维护和谐互信诊疗环境,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尊重医疗卫生人员,遵守医疗秩序,听从工作人员指引,不干扰诊疗活动;

(二)保持诊疗场所的整洁和安静,不随意丢弃医疗废弃物;

(三)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挟持医疗卫生人员,不聚众闹事。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文明行医,关爱患者,恪守医德,不泄露患者隐私。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