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泸水市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泸水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泸水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非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的,撤销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实行临时接管。
Local Regulations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