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Repealed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并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和其他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