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运输、邮寄、携带国家重点、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猎捕、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出售、购买、利用批准文件以及检疫证明。

全面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对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购买、储存、加工或者出售。

电子商务平台不得为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提供交易服务。

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