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报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从事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限额指标内从事经营利用活动。
出售、购买、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具有有效的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并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包括人工繁育许可证、狩猎证、捕捞证等。
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