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具有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文化事业。加强城乡文化馆(站、室)、图书馆等文化设施建设,培养民族文化艺术人才,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丰富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历史文物、革命文物和名胜古迹。收集、编译和出版少数民族古籍文献。编纂地方史志。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民族文化资源,发展文化产业,繁荣文化市场。

Local Regulations ·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