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哈尼族、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成员所占比例应当与其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并且应当有哈尼族、彝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Local Regulations ·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