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以下人员可以参照本条例参加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一)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由学校统一组织、实习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年满十六周岁的参加实习工作的在校学生;

(三)在毕业实习期间的医学生和在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医学在读研究生;

(四)参加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的社会学员;

(五)其他可以参照本条例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