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人事关系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以及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待遇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不再享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