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开发利用,实行分类管理经营。严格保护热带雨林生态系统。鼓励退耕还林还草,发展经济林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展林业,坚持谁投资、谁受益,保护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农村居民在自留山、自留地、房前屋后或者指定地方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和转让。林木依法采伐,产品自主处理。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森林资源监测管理,严禁乱砍滥伐森林和毁林开垦。农用地森林可以由国家、集体收购赎买或者实行生态补偿。农用地森林及林木的采伐、更新及利用,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