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单位和个人应当共同维护社区公共文明,邻里和睦、友爱互助,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社区居民公约、管理规约,配合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文明饲养宠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不得虐待、遗弃宠物,不得在城市居民小区饲养家禽、家畜;

(三)不得高空抛物,防止建筑物的附属物、悬挂物或者搁置物掉落造成损害;

(四)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或者开展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音量,保障安全,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五)不得占用公共空间,不得损坏共有设施,不得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不得在公共场所晾晒、悬挂、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不得违法违规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六)应当遵守的其他社区公共文明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