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森林资源实行分类经营。重视天然林保护和生态公益林建设,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林产业,逐步提高森林的覆盖率和成材率。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绿化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对不宜耕种的陡坡地,有计划地退耕还林、还草,保持水土。

自治县林业部门根据采伐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采伐量,林木依法采伐。加强护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林木种苗检验检疫工作。严禁乱砍滥伐,毁林开垦。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育林基金,专项用于造林和植被恢复,同时享受省、市森林植被恢复、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护林防火等方面经费的照顾。

Local Regulations ·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