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倒污物、污水,不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二)维护公共设施整洁,不在电线杆、树木、地面、楼道、建(构)筑物等设施上随意涂写、刻画、张贴、喷涂等;
(三)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四)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五)不在划定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不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不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六)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呼吸系统传染性疾病时佩戴口罩;
(七)其他爱护公共卫生的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