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科研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制定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计划,设立中医药科技发展专项,加大中医药科学技术投入,支持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健全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促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传承创新。

支持建设国家和省中医药科研机构、临床研究基地、临床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研究室、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等创新平台。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规划、计划,设立中医药科技发展专项,加强中医药临床研究和技术创新。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