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按照下列规定配置(建):
(一)城市和镇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居住区开发建设以及其他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配置(建);
(二)已建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配置(建);
(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内部区域,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管理单位负责配置(建);
(四)已建成的居住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配置(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配置(建);
(五)农村居住区、城中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配置(建);
无法确定配置(建)单位的,由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