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