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对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