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控制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区域场镇发展规模,严格控制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规划用地和建设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的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主管部门在核准选址、定点手续前,应当征求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