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的监督管理;

(二)指导发展绿色农业和科学施用化肥,防止化肥、农膜、畜禽粪便及废水等污染城市饮用水水源;

(三)加强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加强对农药使用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防止农药污染饮用水水源;

(五)推广沼气池建设,改造化粪池及农村厕所,推行废弃物的资源化、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