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第三十四条第一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3, 2020